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按照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为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资源状况,现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源税的单位税额鉴于我省大部分矿山处于萎矿阶段,且老企业、乡镇企业多、效益不高的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由省核定税额的产品和企业实行从低定额的原则,即按邻近矿山或产品国家已核定税额的标准下浮20%-30%
2172018-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