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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五年以上的项目保护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或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一)申请报告: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向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本县(市、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正式报告,填写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清单。 (三)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申报录像片及其他辅助材料。 (五)已正式公布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