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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按照认定研发设备购置价格(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15%给予申报企业一次性补助,各企业所在当地原则上按照省财政1:1配套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
在我省注册的上年度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具有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1、企业研发购置仪器设备补助申请表
2、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表
3、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不含税价)以上的研发、检测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及对应的企业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企业自制研发、检测设备的,除在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表上填写自制成套仪器设备信息外、还需要填写自制仪器设备零部件购置清单,附相关零部件购置发票复印件和对应的企业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按零部件发票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成本价同样给予补助。以上提供的发票和附件清单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购置进口设备的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说明、报关资料及按购买日汇率换算额。
4、相关条件证明材料。审计报告。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补助的,提供孵化器出具的在孵化企业证明材料。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补助的,提供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复及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5、相关研发仪器设备附件证明材料。
申报补助的仪器设备已应用或准备应用的研发项目相关的立项文件、立项合同、经费预算、研发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清单及仪器设备的用途等,并提供申请补助设备现场使用的照片。如果是自制研发设备,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自制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报告(含零部件清单及用途),附上年度相关零部件购置发票复印件和对应的企业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按零部件发票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成本价同样给予补助。
申报单位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还需提供2016年度通过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两张表。
每年5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