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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奖励10万元。
1、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省(市)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2、企业具有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盈利(亏损的企业没法申报)。
3、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4、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5、企业技术创新体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当年不低于200万元;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近两年内开发国内领先的国家级(省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2个(是否需要通过省级新产品认定);按行业系数折算后,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年产品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企业可不受此条限制);上述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7、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进国内外领先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新产品、投资超5亿元的重大项目,产业化初期企业销售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在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可以支持。
8、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107-1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集团公司应将下属企业的(107-2表、107-1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4、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号的栏目,年度审计报告未有体现的,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5、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附表1—附表15)。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纳税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产品目录、设备原值清单、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本行业专业认证(建筑业)、营业网点(物流业)、新业态销售模式(流通业)、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
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近三年省部级科研立项(建筑业)、开发设计机构清单、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列表、受理专利、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版权、省级及以上新工法(建筑业)、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近五年国家建筑行业奖(建筑业)、获奖奖项等方面的内容。
每年的2月份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