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4年12月21日国税函发〔1994〕665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
1282017-08-0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
等部门关于自带燃料加工电量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9月6日鲁政办发〔1991〕6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4年12月21日国税函发〔1994〕665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
128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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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1994年12月21日法经(1994)33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4)279号请示收悉
296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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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1994年12月20日国税发[1994]26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总公司和事业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
245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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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注释(1994年12月20日国税发(1994)046号)一、省辖市及其以上广播电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省辖市及其以上广播电台:是指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而设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省会城市)、地、州、盟和相应级别的及其以上有自制、自办节目的有线和无线广播机构
173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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