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马姓自然人以东来顺公司注册的“稻香春及图”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并指定使用在“糕点、饼干、年糕、元宵、茯苓夹饼”以及“牛肉干、熟食食品、肉松”等商品上注册的两枚“稻香春DAOXIANGCHUN及图”商标。
商标局在审查后认为,东来顺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其在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内对“稻香春及图”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撤销。
马某一颗搞事的心不死,继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而得到的结果大同小异,于是又连续两次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马姓自然人上诉,维持东来顺的两枚商标。
北京高院认可了商评委的看法,即东来顺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据仅能表明东来顺公司与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稻香春及图”商标的使用许可协议,不能构成证明该商标已实际使用的直接证据。
但同时认为东来顺公司已与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2006年、2010年多次签订过「“稻香春”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且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转账凭证、指定期间之后市场上相关商品上使用“稻香春及图”商标的公证书等证据,在结合“稻香春及图”商标1995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事实,是能够证明“稻香春及图”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使用的。
因此,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支持,认可两枚诉争商标得以继续维持。
这个案子当中,虽然东来顺对商标进行许可使用,避免商标资源浪费的方法也很值得学习——企业可以将一些防御性商标或关联性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既不会造成资源闲置,还可以避免被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但更值得一提的,是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时限到底该怎么计算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
如何理解“撤三”制度
我们强调再三的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的制度,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不使用的行为,也不是鼓励注册人履行使用商标的义务,最大的目的,还是因为目前我国商标注册与申请量太大,为避免商标资源浪费,使这部分闲置社会资源能够重回公有领域,方便他人注册。从而催生了这么一种激活资源的法律措施。
而同时,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也需要防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被不当利用,譬如防止他人因为一些非公义的目的对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恶意地提出撤销申请。
尤其是对于注册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曾被认定为老字号的企业的核心商标,撤三制度的存在,无疑是给了他们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权机会。当然了,另一方面也需要警惕他人通过撤三制度来给名牌捣乱,趁机“傍名牌”的行为,因此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也要确保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
总之,撤三制度是为了鼓励和督促注册人合法、合理使用注册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而诞生的。识别作用为根本依据,并最终选择确定所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
在理解了撤三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回答
如何理解“撤三”之“三”
首先,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件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没有使用,且该行为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
因此,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计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往前推算三年”,也一样是有所期限的。即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申请。
所谓公告,是商标局为确保社会公众及时地获取每个商标的申请注册等相关信息,更好地对注册人使用商品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会对申请商标的不同法律状态下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也因此,对于注册的商标而言,商标局会对注册信息进行公告。
按现行商标法规定,注册信息的公告是通过仅刊登注册公告来进行的,公告的时间和内容是明确公开的,是针对所有社会公众的。而商标注册人也只有在注册信息被公告后,才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所以,以注册信息的公告时间作为撤三申请中连续三年期限的起算点,对于注册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来讲都是公平的。
综上,换句话说,只要自注册公告日起算未满三年,就不能对该商标申请“撤三”。
总而言之,撤三制度,无论是用来企业保护自己商标不被他人恶意抢注,还是用来盘活闲置商标资源,使自己能够合法注册商标,其前提条件都是必须满足法律对“撤三”的规定和要求,撤三不是你想撤就撤,也未必是说撤就能撤掉,一切都得按照法律规定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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